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文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905091116。 被告:刘振奇,男,45岁许,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刘志学,男,47岁许,汉族,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文元与被告刘振奇、刘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郭文元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文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张丽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文德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