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诸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善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19)苏1084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98752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32275元由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我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发现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及车辆。2021年5月28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该邮寄材料于2021年1月23日被签收,但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了解到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停工关门。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 3、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并已函请首查封法院依法保障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停工关门,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4、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5、因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请申请执行人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