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赵云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刘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7000元所产生的利息10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3日,被告赵云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7000元,并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赵云磊偿还原告刘蕊人民币10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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