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金宸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19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55310219E。

法定代表人:李卫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本院在2021年4月13日接到申请人北京金宸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密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账号和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账号为×××的账号内869 009.8元存款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保函的方式提供了869 009.8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宸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金宸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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