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赉特旗顺丰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被告: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扎赉特旗顺丰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扎赉特旗顺丰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扎赉特旗顺丰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顺丰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