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郑庭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刘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庭堃与被告刘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庭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郑庭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庭堃撤回对被告刘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庭堃负担(原告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