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委托代理人:艾合买提江·买合木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沙雅县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哈密市天聚德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本案执行标的54646.0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7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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