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委托代理人:艾合买提江·买合木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沙雅县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哈密市天聚德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本案执行标的54646.0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7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