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睢雅丽,女性,1971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郑海涛,男性,1972年03月14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执行人:孙冬梅,女性,1973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睢雅丽与郑海涛、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吉0194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吉0194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