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培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顺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457411。
法定代表人:于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培培诉被告安徽阜阳浩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培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