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剑,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刘荣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根据生效的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45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荣军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4400.00元由被执行人刘荣军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刘荣军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刘荣军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刘荣军长期不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荣军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荣军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理经过
2020年6月23日,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就案件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剑,告知了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李剑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刘荣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荣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0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静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