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镇市赵屯镇杨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镇市赵屯镇杨屯村。 法定代表人:韩金池,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红,系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立东,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毛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北镇市赵屯镇杨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毛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镇市赵屯镇杨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镇市赵屯镇杨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荣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冰 书记员李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