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俊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郑淑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俊平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淑芳在银行的存款273090元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73090元)。申请人吴俊平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俊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淑芳在银行的存款27309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73090元)。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吴俊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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