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献之,系公司法务人员。 被执行人:朱国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国发、张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岳民初字第0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恢复立案执行。 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28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9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4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7月9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标的金额6908436.91元,已执行到位为0元,尚有6908436.9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审判员 孙 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