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华富,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执行人:北京财兴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3021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雁。

审理经过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495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华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财兴旺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4959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财兴旺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财兴旺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财兴旺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财兴旺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魏志斌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郭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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