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执行人:北海居元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金海岸大道45号北部湾科技创业中心4幢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3MA5MYDN11P。

法定代表人:张小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琴与被执行人北海居元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的工资1416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750元及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海居元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海居元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海居元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调查被执行人的金融、不动产、车辆、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调查其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海居元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决定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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