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符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符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县城新北街面积139.36㎡的国有土地予以查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07变)第206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