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许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从军与被执行人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特3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许建平欠吴从军借款40000元,此款由许建平于2021年7月7日前全部支付给吴从军。二、若许建平未按期足额给付前款约定的款项,吴从军有权就许建平未能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2、2021年7月26日、8月31日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8月3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许建平名下位于荟景苑14幢501室、阁楼01室、C102室不动产产权,该不动产份额沈桂英占1%,许建平、罗冬春占99%。因许建平、罗冬春就共有的99%份额中各自占有的份额不明确,暂无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 4、2021年9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前述不动产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拨打许建平电话亦无人接听。 5、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吴从军,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所占份额不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明华 审判员 曹 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