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喜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宝镜上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宝镜上麦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张喜来诉被告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宝镜上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镜上麦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来及被告宝镜上麦村法定代表人孙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喜来诉称:2017年9月初,上级政府派出施工队给被告村每户村民家统一砌墙并安装自来水工程,当时原告由村委会负责人孙凤桐及小屯镇政府主管领导安排原告与各家各户沟通联系协调,保证上述工程能正常实施,村镇领导决定给原告每天100元工资,此工程于2018年1月4日结束。原告正常施工出工112天,合计11200元,此款当时村镇领导承诺村委会负责给付。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更换领导为由拒绝给付,故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1、会议记录,证2、记账单(2018年1月4日),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劳动报酬。
被告辩称
被告宝镜上麦村辩称:账属实存在,现在没有能力给付。被告宝镜村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宝镜上麦村进行自来水改造工程,原告在时任宝镜上麦村治保主任孙凤桐的安排下,负责该工程的协调沟通并保证正常施工,工资每天100元。该工程于2018年1月4日完工,原告共出工112天,合计劳动报酬11200元。在原告举证的记账单上有原宝镜上麦村书记石崇岩、原治保主任孙凤桐及现任村主任孙晓东的签名捺印。
2019年9月9日,村部会议记录载明,“四、美丽乡村建设时孙永涛和张喜来工钱,在有事实情况下该挂账就挂账。”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但其至今未给付该笔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记账单、会议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该村自来水改造工程的监工及协调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时足额给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宝镜上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喜来劳动报酬1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宝镜上麦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