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省龙
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组织机构代码148774440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桃民初字第000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732.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