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被告:张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云娟与被告张云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玉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云涛立即偿还借款33,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张云涛的爱人张玉霞是好朋友,我们原来在保险公司工作是同事。2014年3月7日张玉霞找到我说他们家里因为要开一家车辆信息部缺少资金,向我借了50,000.00元,给我出具一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之后张玉霞分几次还给我17,000.00元,剩余33,000.00元至今未还。2019年5月27日我去信息部讨要剩余债务,张玉霞不在,张云涛说他们已经离婚了。剩余欠款33,000.00元,张云涛同意偿还并写下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云涛未到庭答辩,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冯云娟与原债务人张玉霞是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同事。张玉霞于2014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张玉霞给原告出具一借条。2018年1月15日张玉霞向原告还款10,000.00元,并出具一张40,000.00元的借条。2019年5月27日经原、被告协商,张玉霞欠原告的借款40,000.00元由被告张云涛来偿还,被告张云涛向原告还款7,000.00元。尚欠33,000.00元,被告把张玉霞儿子名下的黑HXXXX吉普车押给原告,承诺于2019年6月15日还清,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借条。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此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5月27日原告向原债务人张玉霞讨要债务时,被告张云涛向原告还款7,000.00元,给原告出具33,000.00元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冯云娟与被告张云涛之间形成了债务转移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冯云娟借款人民币33,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被告张云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乐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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