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针织街18号4幢3单元0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改梅

委托代理人:杜霄锋、刘汉桢(实习律师),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姚惠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媛,女,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晋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及(2019)晋仲裁字第269-1号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奥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6331××××4315账户人民币661002.55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6331××××4315账户人民币661002.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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