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强锋,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被执行人:闵从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水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强锋与被执行人闵从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2529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施工费147,2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闵从兴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闵从兴在交通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62×××88账户内有存款4848.79元(已依法划拨并兑付给申请人)。并查明,被执行人闵从兴名下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云G×××××,经向申请人何强锋释明,其表示该车辆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查封、处置。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施工费142418.21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2109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