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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被执行人:袁世民,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月珍,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袁利云,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沛,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世民、方月珍、袁利云、王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9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38737013.4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40485元,执行费106378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4月7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4月7日、2021年9月14日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8日,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
4、2021年4月16日,法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5、2021年4月17日,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
6、2021年4月22,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他案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7、2021年4月13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8、2021年4月19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1年6月25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10、2021年4月25日,法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11、2021年9月22日,法院就案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
截止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执行标的为38737013.4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40485元,执行费1063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191执7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吴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