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 被执行人:姜约林,男,汉族,40岁。 被执行人:徐巍,女,汉族,35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以下简称蛟河农商行前进支行)与被执行人姜约林、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约林、徐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尚欠借款期间利息1828.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以101828.55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利率按月利率7.975‰上浮50%计算,期间,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的比例不变,已付逾期利息478.96元)。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被告姜约林、徐巍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姜约林、徐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蛟河农商行前进支行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姜约林、徐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4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姜约林、徐巍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姜约林、徐巍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无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26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向蛟河农商行前进支行电话告知,并向其释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姜约林、徐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蛟河农商行前进支行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姜约林、徐巍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 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