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胡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2021年2月,本院收到胡风英的起诉状。胡风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胡风英红东方广场C区3层58号商铺2019年租金10981元以及红东方广场C区3层57号、58号商铺2020年租金21962元,以上合计32943元;2、被告向胡风英支付违约金2010元(违约金以租金1098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被告向胡风英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租金329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1日,起诉人胡风英与被告签订《商铺认购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胡风英购买位于西工区,建筑面积均为13.9平方米,每间商铺金额为109810元,胡风英共向被告支付商铺款219620元。2017年1月11日,胡风英与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两份,胡风英委托被告经营红东方广场C区3层57号、58号两间商铺,经营期限为2017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合同约定,被告每年向胡风英支付商铺租金,租金金额为商铺认购实到款的10%,即10981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后五个工作内一次性支付。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租金,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万分之五向胡风英支付滞纳金。截止目前,被告仅在2020年8月28日向胡风英账户打入10981元,系一间商铺的租金。期间,胡风英多次找到被告协商租金支付事宜,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胡风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合同纠纷,所涉房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不属瀍河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胡风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