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雅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知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未来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1)陕05知民初14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确认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或将本案指定陕西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陕西省渭南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陕西省渭南市仅是上诉人发现侵权信息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在陕西省渭南市办理魔百和业务、获取网络机顶盒,才能播放涉案节目等,侵权行为是通过魔百和网络机顶盒实施的,除了将涉案节目上传至被上诉人位于陕西省境内的内容服务器外,内容集成后需通过CDN内容分发设备分发至各地级市,侵权行为的实施还依赖用户的业务办理、连接、播放等行为,无论是网络机顶盒,还是CDN分发设备,皆属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该设备所在地位于渭南市,故渭南市不仅仅是发现侵权信息地,是侵权行为实实在在的实施地和结果地。2、因为被上诉人行为,用户在渭南市能获取和收看涉案节目,属于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及在渭南市内的竞争利益,渭南市属于涉案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3、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地域性,仅发生在陕西省范围内,即在全国其他省市无法取证,由侵权行为地的一审法院管辖,符合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移动魔百和业务仅限在陕西省境内发生,在全国其他省市也无法取证。开通业务后,在渭南市办理的网络机顶盒无法在陕西省其他地级市使用。被上诉人对侵权过程和侵权结果具有控制权,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4、一审法院将实施侵权行为的信息设备限定为计算机服务器,是对法律规定的不适当限缩。互联网电视业务无法仅通过计算机服务器完成,还需要网络机顶盒等设备,无论是计算机、网络机顶盒,在涉案的互联网电视业务中,都归属于计算机等信息设备的范围,本案的网络机顶盒等计算机信息设备在渭南市办理和使用,渭南市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二)即使一审法院认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也不影响一审法院的管辖权。现上诉人自愿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即使一审法院裁定移送,也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系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符合查明案件事实、便利当事人诉讼、消除侵权影响、执行判决的原则。
被上诉人辩称
百视通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也不是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涉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位于西安市,涉案业务平台中所有内容均集成至位于西安市的网络服务器中,通过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传输至陕西地区(包括渭南市),供所有开通该业务的用户进行播放。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渭南市存在任何用于系争播放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即便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并非渭南市。(二)侵权行为结果地与侵权行为发现地不同,无论立法精神还是司法实践,均抛弃了将侵权行为发现地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做法,以避免被侵权人任意选择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虽在渭南市进行播放行为的公证,但仅能够证明渭南市是侵权信息的发现地,不能据此认定渭南市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地。本案涉及的机顶盒产品在不同地区的使用有所区别仅仅是移动公司内部因业务划分而进行的技术设置,只要移动公司在技术上开放权限,本案涉及的机顶盒就能够在全国任意省市进行安装和使用。(三)一审裁定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合法合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具有明确的、合法合理的管辖权。(四)上诉人如果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权,应当在起诉时选择,而非在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取得一审法院支持后再要求移送。法院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不是以便利为标准,而是法律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已经明确其不是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依据被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的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未来公司主张百视通公司通过中国移动陕西渠道魔百和网络机顶盒和CDN分发设备以直播形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侵害未来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未来公司主张的侵害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适用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计算机、电视机、网络机顶盒等电子设备应属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根据未来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本案的网络机顶盒、电视机均位于渭南市,同时需要在渭南市开通相应业务才能收看转播节目,故渭南市应属侵权行为实施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位于渭南市,其不具有管辖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一审法院在其具有管辖权且已立案的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知民初1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