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板桥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638269J。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被告:张小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村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朋(被告之子),****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北京市丰台区,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诉被告张小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本院查明经查,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张小社均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1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分别立案,其中张小社起诉的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10519号。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10519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员 何庆玲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