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胜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审理经过
曹子伟与李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冀0126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达名下存款30万元。申请人曹子伟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保全人李达名下3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