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朱君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珂科,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朱君庭与被告陈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朱君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君庭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吴箫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