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寇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扶刑初字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7月27日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刑更709号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9月20日止。

被告辩称

吉林省宁江监狱审核同意后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认为,罪犯寇小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积分224.5分,监狱内月均消费138元,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吉林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寇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寇小能够认罪悔罪的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寇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寇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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