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兴东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苏德坤,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宋俊华诉被告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宋俊华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宋俊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宋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6.14元,减半收取计2,088.07.00元,由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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