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爱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南环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125584567915M。
法定代表人:刘银河,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咏梅与被执行人定远爱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2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定远爱德医院发出执行通知,限定其在2021年5月18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定远爱德医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6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定远爱德医院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定远爱德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刘银河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告辩称 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16日和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便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约谈告知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其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鉴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汇泉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张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