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鞠如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静,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懿,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审被告:张月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鞠如松因与被申请人朱建军、原审被告张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鞠如松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本案诉讼费由朱建军承担。事实与理由:近期从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郭晋荣以及被申请人等被(2019)苏1282民初4879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案涉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原审判决鞠如松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再审申请人鞠如松送达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至本院第七法庭接受询问,鞠如松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故本案可按鞠如松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鞠如松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