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怀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告:马祥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居民,住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怀芳与被告马祥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怀芳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怀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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