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怀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告:马祥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居民,住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怀芳与被告马祥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怀芳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怀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