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鸿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肖仙仙,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鸿新与被执行人肖仙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98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仙仙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鸿新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25816.1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仙仙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梁鸿新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案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5816.1元,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5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朱浩健 审判员  李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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