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泽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夏明忠,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城关长潭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萍,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城关长潭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泽宜与被执行人夏明忠、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1523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夏明忠、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刘泽宜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6年3月13日开始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利随本清。因夏明忠、王萍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泽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夏明忠、王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夏明忠、王萍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夏明忠仅有零星存款,王萍有存款共计1399.35元,已经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泽宜。
本院查明
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夏明忠、王萍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夏明忠有登记于新县市场服务中心名下,位于新县京九南路685号第1-2层102号的一套房产(信房权证新县字第××号),该房产正在另案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刘泽宜可申请对该房产的参与分配。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夏明忠、王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明忠、王萍下达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
四、通过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夏明忠、王萍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夏明忠有登记于新县市场服务中心名下,位于新县京九南路685号第1-2层102号的一套房产(信房权证新县字第××号),该房产正在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刘泽宜可申请对该房产的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夏明忠、王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泽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