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祖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钱玉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裴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祖普与被告钱玉川、裴明明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祖普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祖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祖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祖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