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应军,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务工,住楚雄市。
被告:谢有生,男,****年**月**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务工,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谢应军与被告谢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谢应军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应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应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应军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