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