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
负责人:徐永桂,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辉,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亚兰,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董氏电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市义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希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仟盛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希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仟盛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陈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仟盛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希超。
被执行人:董希超。
被执行人:董希巧。
被执行人:朱冬平。
被执行人:赖爱微。
被执行人:陈微华。
被执行人:董若男。
被执行人:董陈威。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甘肃银行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与兰州董氏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武威市义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仟盛百货有限公司、甘肃仟盛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甘肃仟盛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蕫希超、蕫希巧、朱冬平、赖爱微、陈微华、董若男、董陈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银行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开明
审 判 员 贾 晓
审 判 员 刘江林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万立静
书 记 员 葛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