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地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军,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飞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地雄与尹飞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地雄以与原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尹飞艳,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尹飞雁身份信息不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地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地雄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