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郝菁。
被执行人:葛凤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被执行人:陈俊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被执行人:葛宇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葛凤银、陈俊民、葛宇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葛宇潇名下坐落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橡树湾58幢2103室(共有权人葛霞)。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