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郭亮,该公司法务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顾洪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武传红,女,1971年9月30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顾洪祝、武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2016)苏0303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苏0303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张科学 审判员 孙先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