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世商务广场B座7层。
负责人:刘国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焕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
法定代理人:史贵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