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艳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远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文与被告唐远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刘艳文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刘艳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