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略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勉县XX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李某甲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伏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丙,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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