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99212227XQ。
负责人:王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雁,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诉人(原审被告):张书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在白湖监狱服刑。
原审原告:刘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刘旭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书义、原审原告刘翠、原审被告刘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皖1221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