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陵区顺利通信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浙商广场A座1005室。 经营者:黄顺利。 被执行人:澧县君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澧阳居委会中海蓝湾小区6号楼2705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代治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陵区顺利通信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顺利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澧县君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跃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顺利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代治国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顺利经营部提出申请称,请求追加君跃公司股东代治国为被执行人,请求依照(2021)湘07执恢77号案件向代治国执行114386元并支付逾期履行利息以及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君悦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代治国占股比例为50%,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实际出资额为0,此为250万元未出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君悦公司已经没有能力支付执行金额,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为250万元。其公司存在多笔执行保全和已生效判决,案号(2021)湘0723执393号、(2021)湘0702执1278号均为全部未履行,该公司已经被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和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分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望人民法院能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代治国口头答辩称:1、代治国成为君跃公司股东是在2018年5月,本案债务产生于其进入公司之前,对公司债务并不知晓,不应承担相关责任;2、虽然持股50%,不是实缴出资,是认缴出资,认缴期限在2057年。因此,对顺利经营部的申请不予认可,请求予以驳回。 君跃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代治国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顺利经营部与君跃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常仲调字第341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9月16日,顺利经营部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君跃公司未付劳务费13975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顺利经营部与君跃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顺利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7执286号执行裁定,裁令:终结(2020)湘07执286号案件的执行。 2021年4月12日,顺利经营部以君跃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143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3日,本院作出并向君跃公司送达(2021)湘07执恢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询,君跃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君跃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1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亚军;2018年5月23日股东变更情况由孙亚军变更为孙亚军、代治国(各持股50%),认缴出资额各25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2057年3月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虽然明确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但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中,顺利经营部申请追加君跃公司的股东代治国为被执行人,经查,代治国于2018年5月成为君跃公司股东,其认缴的出资额为250万元,认缴期限在2057年3月30日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即出资期限未届满不构成履行出资义务。如在民事执行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将加重该股东的出资义务,损害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所包含的期限利益,与相关法律相悖。因此,顺利经营部申请追加第三人代治国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武陵区顺利通信设备经营部追加第三人代治国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龚 力 审 判 员  李亚敏 审 判 员  王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李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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