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英,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冬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私营企业主,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旺平,婺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齐金莲与被告方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金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英、被告方冬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金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冬荣归还借款50000元及两年利息18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冬荣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金莲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方冬荣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5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方冬荣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3月1日向原告齐金莲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口头约定2017年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方冬荣2018年年底归还了部分借款,尚余5万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方冬荣辩称:1、原告起诉存在虚假诉讼嫌疑。被告与前妻齐宁秀于2017年3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与前妻分别于2018年11月共同归还5万元、2019年9月共同归还5万元。另2018年2月被告还归还了原告2万元利息,且与原告商定剩欠利息原告不再索要;2、被告及前妻与原告债务结清后,原告将被告出具的“借条”归还了被告前妻,由被告前妻保管。2019年10月11日,被告起诉与前妻离婚后,被告前妻将上述“借条”交予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3、被告与前妻的离婚案开庭时法庭询问双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作为被告前妻亲姨母的旁听原告一直未申报债权,不合常理;4、退一万步,涉案借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存续夫妻关系的两人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2019年9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与原告商定剩欠利息原告不再索要、被告前妻在被告还款后又将“借条”交予原告之事实,仅有被告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其已偿还借款利息2万元,原告认可受偿2万元利息、但提出该2万元利息包含了涉案借款的1.5万利息和双方另一笔4万元借款利息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亦否认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故对被告主张的已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被告方冬荣向原告齐金莲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息为15000元。2018年,被告方冬荣向原告齐金莲返还了5万元借款本金、支付了2万元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该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原、被告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仅返还部分借款,原告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催告后被告仍未返还剩余借款,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影响被告履行涉案借款合同的合同义务。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年息1.5万元,可推定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利率,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被告借款后支付利息2万元,可推定被告支付10万元借款的利息至2018年7月1日止。之后的借款利息应自2018年7月2日起算。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偿还的借款5万元自2018年3月1日始起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方冬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金莲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齐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交纳750元,由被告方冬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 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占雪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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