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章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孙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施章圣与被申请人孙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2019年1月16日作出了(2018)湛仲字第3089号裁决:一、限被申请人孙业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施章圣偿还借款本金263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6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人施章圣在本裁决债务范围内就被申请人孙业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苏A×××××)的拍卖、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孙业明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施章圣支付律师费22000元、仲裁费用12609元。因孙业明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施章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1执330号。该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业明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到庭接受谈话,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孙业明的财产状况,发现孙业明有少量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明确不需要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孙业明名下有苏A×××××奥迪汽车一辆,(2018)湛仲字第3089号裁决书确认施章圣系实际抵押权人,本院对苏A×××××奥迪汽车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施章圣,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5月2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现查明,施章圣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孙业明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南京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抵押反担保合同》,将孙业明名下苏A×××××汽车抵押登记在南京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名下,并约定了还款日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施章圣通过南京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放贷业务,违反相关金融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湛江国际仲裁院(2018)湛仲字第3089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之平 审 判 员  许 明 审 判 员  沈晓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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